| 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桩银行“内鬼”违规发放贷款案,被告人王某东原为罗平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因多次违规向自己发放贷款,被判刑6年。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东利用担任罗平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的工作便利,冒用、借用多人身份违法发放贷款38笔480.5万元归自己使用,直至贷款逾期,被冒名农户被银行追债时才东窗事发。
罗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东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编造贷款事由、伪造贷款档案帮助他人办理借名贷款、跨区域贷款、借新还旧贷款,并把贷款全额或大额借归自己投资经营、还债,不能按期归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规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官寄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爱财乃为寻常事,但要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来获得,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本应以信誉至上,履职尽责,修身养性谨遵职业操守,不违规逾矩,不想却顶名贷款自用,逾期不还,最终也只得为自己违法犯罪行为担起严重的法律后果。
不管从事任何行业,或是立足于任何工作岗位,都应本本分分,不做违纪违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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