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根据省政府提出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调整后的全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为21.3元/平方米,与周边的重庆市、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等省(区、市)相比为最低。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同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制定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的适用税额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的授权规定重新制定。具体适用税额由省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后,与耕地占用税法同步实施。
在统筹考虑国家耕地占用税平移、耕地保护、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等因素后,我省根据129个县(市、区)最新人均耕地情况进行了测算,提出适用税额。全省129个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划分为五类:
一类:人均耕地面积≤0.5亩,适用税额30元/平方米;
二类:0.5亩<人均耕地面积≤1亩,适用税额26元/平方米;
三类:1亩<人均耕地面积≤2亩,适用税额23元/平方米;
四类:2亩<人均耕地面积≤3亩,适用税额20元/平方米;
五类:人均耕地面积>3亩,适用税额18元/平方米。
另外,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物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依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即将施行的耕地占用税法对各省(区、市)耕地占用税最低平均税额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云南省平均税额不得低于20元/平方米。根据此次通过的方案,调整后的全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为21.3元/平方米,与现行的22.2元/平方米相比有所下降。其中,40个县(市、区)税额不变,25个县(市、区)税额上升,64个县(市、区)税额下降。
调整后,我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与周边的重庆市(24.39元/平方米)、四川省(26.9元/平方米)、广西壮族自治区(28元/平方米)、贵州省(21.5元/平方米)相比为最低。(记者 瞿姝宁)
附表: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