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日前,我省已根据《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新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61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4200元/人/年,分别比去年底增长9%、16.3%;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732元/人/月,较去年同期增长10%,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也较去年大幅提高。
省民政厅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州(市)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省级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各地最迟于7月底以前完成提标工作。
据悉,截至6月底,全省有城市低保对象42.5万人,农村低保对象247.7万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44.7万人。上半年全省共支出城乡低保资金43.05亿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5.14亿元,支出临时救助资金2.45亿元。中央和省级全额测算补助下达了27个深度贫困县全年所需城乡低保资金,倾斜支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别达2.48亿元、5.02亿元。
此外,今年省级还专项安排3亿元资金用于补助各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全面建立城乡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截至6月底,全省77个县已配备社会救助助理员、协理员1万余人。(记者 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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