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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曲靖讯“当时喝酒就图一时高兴,被交警拦下的时候后悔万分,我希望驾驶员朋友们不要像我一样,喝酒还要开车,幸亏交警同志及时制止,要不然还不知道要闯多大的祸。”
7月12日上午9时,马龙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被告顾某某在法庭上为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后悔不已。
事情要从今年5月9日说起。当天19时30分许,顾某某和几个朋友在马龙某饭店吃饭,吃饭时顾某某喝了白酒和啤酒,从饭店出来后,顾某某爬进驾驶室,打火,起步,上路。在马龙龙泉东路经过龙泉北路路口时,遇到了正在执勤执法的马龙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
“该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请停车接受检查,出示你的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打开车门一股浓烈的酒味散发出来,之后顾某某不配合呼气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执勤民警将顾某某带至马龙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样。经血样检测顾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62.60mg/100ml。据顾某某交代,自己持有一个CIE的机动车驾驶证,当时并没有随身携带,所驾驶车辆是一起吃饭的朋友季某某的。
之后进入正常程序处理,吊销顾某某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案件进一步移送当地检察检察院。
驾驶人顾某某以危险驾驶罪被马龙公安机关提起公诉,7月12日在马龙人民法院就顾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当庭宣判,被告人顾某某因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期执行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周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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