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由郭某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对毁损的林地13.92亩进行栽种树木,补植复绿。郭某良未如期按标准履行上述义务,应赔偿植被恢复费用65702元。”5月7日下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3+4”大合议庭(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模式,对检察机关诉郭某良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据了解,该案是曲靖受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庭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村民郭某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陆良县小百户镇建养蜂房,并在附近的马鞍山、小云盘山(均为地名)林地内采砂。经鉴定,郭某良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地面积为l3.92亩,原有地表植被已被破坏。经审理,陆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郭某良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经林业部门估算,郭某良毁坏林地植被恢复总成本为65810元,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毁坏林地植被恢复市场价格为65702元。案发至今,郭某良未对被毁林地进行补植复绿,也未支付被毁林地植被恢复费用。
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该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后,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日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告知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给检察机关。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曲靖市检察院遂于2019年3月18日提起公益诉讼。
法庭审理中,郭某良对公益诉讼起诉的内容及证据无意见,表示愿意对破坏的13.92亩林地进行栽种树木,补植复绿。区鸿雁
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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