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林地13.92亩!曲靖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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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曲靖 发表于 2019-5-10 07: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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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郭某良环境损坏公益诉讼案件在陆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也是曲靖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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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审判长一记清脆的法槌声,郭某良环境损坏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拉开了序幕。2011年以来,郭某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陆良县小百户镇天花村葫芦田建养蜂房,在小百户镇天花村马鞍山、小云盘山林地内采砂。经鉴定,郭某良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3.92亩,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现场原有地表植被已被破坏。陆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云032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以郭某良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经陆良县林业和草原局估算,郭某良毁坏林地植被恢复总成本为65810元。案发至今,郭某良没有对被毁林地进行补植复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违法事实、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举证和辩论,通过前期判决书、估算公告、现场照片等方式举证,证明被告郭某良对公益林地的破坏及造成的影响,被告郭某良对举证的事实未提出任何异议。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对生态造成了破坏,我会深刻反省并认真整改,希望法庭给予从轻处罚。”被告郭某良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关陈述。

庭审经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法庭就该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在双方均无意见之后,经休庭合议,最后对被告郭某良作出两项判决:第一,由被告郭某良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对毁损的陆良县小百户镇天花村马鞍山小营盘山葫芦田林地13.92亩进行栽种树木,补植复绿。第二,被告郭某良为如期按标准履行上述义务,应赔偿植被恢复费用65702元,案件受理费1443元。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徐坤表示,通过这个案子的公开庭审,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告诉大家生态环境的保护要人人参与,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会依法受到惩治。

此次庭审还邀请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部门及媒体记者进行旁听。

文图丨邓赛 刘雪娇

编辑丨蔡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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