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反馈,
曲靖市2019年一季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891元,同比增长7.8%,增速居全省第11位。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11元,同比增长10.0%,增速居全省第3位。
2019年一季度,按收入来源分,曲靖市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6468.3 元,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65.4%;人均经营净收入2249.5元,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22.7%;人均财产净收入749.3元,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7.6%;人均转移净收入423.8元,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4.3%。
曲靖市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594.0元,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2.9%;人均经营净收入981.9元,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32.6%;人均财产净收入39.7元,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3%;人均转移净收入395.6元,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3.1%。
一季度,
曲靖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583.0元,其中人均食品烟酒消费支出1549.2元,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33.8%;人均衣着消费支出549.2元,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2.0%;人均居住消费支出406.8元,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8.9%;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487.8元,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0.6%;人均交通通信消费支出668.1元,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4.6%;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消费支出510.4元,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1.1%;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277.7元,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6.1%;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133.8元,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9%。
一季度,
曲靖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42.3元,其中人均食品烟酒消费支出690.0元,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32.2%;人均衣着消费支出235.6元,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1.0%;人均居住消费支出153.5元,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7.2%;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140.0元,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6.5%;人均交通通信消费支出402.9元,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8.8%;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消费支出306.3元,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4.3%;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181.3元,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8.5%;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32.6元,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5%。
文丨道外常 李芳
编辑丨蔡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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