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请配合民警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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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警方 发表于 2019-4-8 17: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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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民警在路面上执法,但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不配合,甚至是阻碍执法的情况。此类事件绝非个例,践踏法律事件时有发生。蜀黍在这里告诉大家,在面对民警的执法执勤时,请配合民警执法!!!

案例一:醉驾男子拖行执勤辅警200余米

2月26日晚上,一男子在罗平醉酒驾车,拒绝接受检查,将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辅警徐敏拖行200余米,造成徐敏身上多处受伤。27日凌晨,办案民警通过大量工作,在昆明市宜良县一旅馆内,将驾驶人抓获。通过审讯,该驾驶人名叫杨某,现年48岁,家住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圭山镇某村,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检测,杨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16.39mg/100ml,已属于醉酒驾车。目前,杨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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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两名阻碍执行职务人员被行拘

3月3日21时许,会泽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接指挥中心指令:在县城某酒店前台,一名游客钱包被盗,请查处。接到报警后,巡特警大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查处。经调查,当晚在酒店消费的某男性旅客钱包遗失在前台,随后钱包丢失。了解情况后,民警调阅了酒店内发案时段的监控录像,画面中显示,21时许,该旅客钱包遗失后,一名在酒店的KTV内消费但略显醉态的男子来到吧台,发现钱包后,该男子趁服务员不注意,将钱包据为己有,之后返回KTV包间内继续消费。在KTV服务员的带领下,民警在某包间内找到了监控中的男子宗某,当民警向其了解情况时,该男子从身上掏出了丢失的钱包,以酒后认识错误为由,将钱包交还给了民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民警准备将宗某带回所内进行询问,宗某非但不听从民警的指令,还伙同同包间的程某对处警民警实施推搡、辱骂、威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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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在片区民警的配合下,处警民警将宗某、程某等人强行带离了现场,期间,宗某、程某等人借着醉酒,继续对民警进行推搡、辱骂。在古城派出所,民警见宗某、程某酒醉,便依法将2人约束至酒醒。次日清晨,宗某、程某酒醒后,民警依法对二人进行了询问,经询问,二人对推搡、辱骂、威胁民警的行为供认不讳。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依法对宗某、程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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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科普时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

事后,多数人都会表示:自己只是表达不满,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什么样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呢?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其他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蜀黍在这里非常严肃地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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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处置中,民警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有权实施口头制止、徒手制止直至使用警械、武器

若对民警的处罚有异议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管是涉嫌交通还是治安的违法犯罪,对执法持有异议,法律已经在处罚前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后期的复议、诉讼等方面设置了救济渠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以无理纠缠、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以暴力或威胁方法的方式对抗民警的执法行为。否则,看似是个人权力伸张,实则是对法律尊严、社会秩序的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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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恭伟冲

审核:杨卫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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