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胡金有、胡金祥、赵小六非法经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涉恶势力犯罪一案在沾益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胡金有犯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50000元。被告人胡金祥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赵小六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金有先后担任菱角乡万寿菊收购站站长、菱角乡刘家庄村委会总支副书记、书记,被告人赵小六先后担任刘家庄村委会综治办主任、成员、块启村民小组组长、菱角乡综合执法队队员,被告人胡金祥先后担任菱角乡万寿菊收购站片长、刘家庄村委会白莲村村民小组组长。被告人胡金有身为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把持基层政权,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群众堵塞道路,以表面合法形式掩盖违纪违法行为,以威胁、“谈判”、“协商”等软暴力索取非法利益,非法经营烤烟,侵吞集体资产,纠集被告人胡金祥、赵小六或组织村委会其他人员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恶势力,多次殴打他人并致1人轻伤、5人轻微伤,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金有、胡金祥、赵小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金有、胡金祥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收购烟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胡金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胡金有、胡金祥、赵小六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金有利用担任菱角乡刘家庄村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刘家庄村委会集体资金用于支付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应由个人承担的赔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沾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丨蔡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