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养狗令”:违规受罚两次以上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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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曲靖 发表于 2018-11-28 07: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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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犬出户应戴嘴套,违规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石激起千层浪,媒体纷纷称新修订的《条例》为“史上最严养狗令”。

“最严养狗令”:违规受罚两次以上纳入严重失信名单-1.jpg

1999年武汉市出台《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于2018年6月经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经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除了对社区养狗作出明确规定外,还聚焦停车难、物业收费难、老旧住宅区整治难等一系列物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聚焦宠物犬管理难

物业管理区禁养大型犬

孩子的奶奶和姑妈带着孩子到社区乘凉,不料遭到两条宠物犬攻击,不到半岁的孩子还被其中一条狗叼走。

今年7月发生在武汉市一社区的犬伤人事件再度将社区养狗问题推上风口浪尖。

社区能不能养狗?该怎么养狗?违规养狗如何处理?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新修订的《条例》作出了严格规定。

“最严养狗令”:违规受罚两次以上纳入严重失信名单-2.jpg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处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犬只、罚款等行政处罚。因违反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文字 | 刘志月 刘欢

编辑 | 陈雪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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