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知道错了,我不该抢钱又拐骗儿童,请求法庭再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都某某在最后陈述阶段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据悉,都某某系河南人,与妻子离异多年,唯一的儿子跟随妻子生活,多年未与妻儿联系,家中还有80多岁的母亲。几年前到宣威打工,生活窘迫。
2017年5月,都某某到宣威电厂附近的村子踩点,预谋抢点钱回老家,并抢个小孩抚养长大为其养老。在转悠几天后选定作案目标。
5月26日9时许,都某某携带作案工具进入宣威市宛水街道柳林居委会杜某某租住的房屋内,用手掐住杜某某的脖子抢走人民币400元,并用布带捆绑杜某某后,将两岁多的小女儿抢走。都某某逃离现场后在附近巷道内被邻居抓获。
近日晚报记者获悉,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拐骗儿童案,判处都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春城晚报记者 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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