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仨住在滇东南的贫困苗族村寨,与越南的老街等地接壤。今年初,他们组织了未办理合法手续的40多名越南人,坐上大巴车,要到遥远的山东某砖厂打工。途经曲靖富源县时,被警方拦下来,因为大部分人无证件、无入境记录,他们涉嫌“偷渡”。
40多人被遣返回越南,而3名组织者被逮捕。数日后,富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3人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4—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至20000元不等。
组织42名越南人 到山东砖厂打工
今年8月16日,富源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古某等三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据悉,3名被告人均是80后,家住文山州马关县小坝子镇的苗族村寨。其中女子古某为国籍不明人士。记者了解到,小坝子镇位于马关县南部边缘,是一个集边疆、民族、贫困、山区为一体的乡镇。小坝子镇与越南新马街、猛康两县隔河相望,国境线长38.6千米。有沿边村小组14个,多条通道通往越南。而三人所在的田湾村距小坝子镇政府所在地18.43公里,到小坝子镇道路为土路,交通不方便,距马关县50余公里。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王某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任某的砖厂签订了劳务合同,由其负责招收工人。
之后,王某叫上古某一起,到越南集市宣传招工。他们让古某越南的亲戚帮忙传话,还找到一个叫熊哥(身份不详)的人帮忙招工。宣传称,招募越南籍人员到中国砖厂打工,待遇优厚。
在招募到42名越南籍人员后,王某让亲戚王军(化名)联系车辆到文山州接人。自己则联系去山东的大客车。联系好车辆后,王某通知越南籍人员李某等人于2017年农历正月十一(2017年2月7日)到他们寨子,并在他家下面一个叫金厂的地方集中乘车。
当天,王某、古某带领该42名越南人到金厂乘坐微型车,于次日凌晨2时到文山州德厚服务区,并转乘王某事先联系好的大客车去山东。2017年2月8日10时30分,该车行至富源县胜境关时被富源县公安局查获。
经查,车上的越南籍人员,除陆生(化名)办理了护照,熊某、陆某、陶某3人办理了边境地区出入通行证外,其余人员均无入境记录。但陆生未通过相关检查和合法手续进入中国,陆某的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有效期限至2017年6月26日,只能在限定范围内活动,进入内地需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熊某、陶某的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有效期限均至2016年5月15日,被查获时,二人的证件均已过期。
随后,公安机关将王某等三人逮捕。数日后,对42名越南籍公民作出《遣送出境决定书及遣送手续》的处理。
分别判处4—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王某及其辩护人、古某及其辩护人、王军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古某及王军的辩护人均提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三被告人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希望能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交了“核查43名越南籍人员涉嫌非法入境的函”、“领事通报表”、“领事探视申明书”、“涉外事件境外人员基本情况表”等证据。
富源县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古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古某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不能认定未从犯,其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相比于王某处于从属地位,在量刑时会予以区分。
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三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古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王军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