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李某某接到上级文件后未及时处理,导致该县河糖厂4名工人死亡。近日,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金平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李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2014年,由于出现了多起有限空间作业中的安全事故,云南省红河州安监局发文,要求全州各县市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的一系列通知和规定,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并组织企业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然而仅仅几个月之后的2015年1月,该县三家河糖厂的工人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发生中毒事件,导致4名工人死亡,调查结论确认了该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在对该事故的调查中发现,金平县安监局在事故发生前从未对该厂开展过有限空间作业的执法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该厂人员甚至对安监局的规定和通知毫不知情。在进行安全排查时,发现不仅该糖厂,该县辖区内其他企业、安监局负责监管和培训的工作人员、甚至该局负责人均表示不知道有关文件、规定和通报。
经深入调查才发现问题出在金平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兼收发员李某某身上。当红河州安监局的文件流转至金平县安监局时,办公室主任李某某在收到通知后,自己看过后束之高阁,致既没有将文件及时送达局领导签批,也没有送达相关业务科室贯彻落实,更没有将文件转发到各乡镇安监站和各企业,使文件规定的监管和培训要求落空,监管部门和企业均未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终于酿成大祸。
金平县检察院经侦查后认为,李某某怠于行政未处理有关文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以玩忽职守罪向金平县法院提起公诉。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未提出异议,但认为自己平时工作量大,向领导反映调整岗位但未得到解决,从而导致工作失误未处理文件,事故的发生自己有一定的责任,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金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金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金平县三家河糖厂的工人,在清洗糖浆箱(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4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被告人李某某不履行职责的主客观因素,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予以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决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服判,表示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原题为《官员收到文件未及时处理 因“懒政”获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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