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曲靖日报讯(记者蔡利兵 通讯员张玉绒)为谋取利益无视国家法规,从非正规渠道购入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不含碘食盐进行销售。近日,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牛某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5年年底和2016年1月初,被告人牛某先后两次将其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销售往富源县墨红镇某商店内,两次共计销售552公斤,非法获利3270元,2016年11月19日富源县盐务管理局在该商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食用盐295.55公斤。2016年10月15日曲靖市盐务局于在麒麟区三宝街道牛某所驾驶的面包车内和牛某住所处查获其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用于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盐3808.8公斤。
经云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品种食用盐碘均未检出,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及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经云南能源投资股份公司鉴定,上述品种食用盐包装袋均为假冒产品。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云南省是历史上碘缺乏病流行较重的省份之一,全省129个县均属于碘缺乏病流行区,其中曲靖市9个县(市、区)均有不同程度的流行。长期食用不合格碘盐或非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包括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亚临床克汀病、胎儿流产、早产、死产、先天畸形等食源性疾病。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牛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牛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已开庭审理完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商家,《食盐专营办法》已明确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用户,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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