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8月3日消息,群众举报北京某海鲜市场有人贩卖江豚,商贩却称是从青岛运来的海猪,经鉴定,涉案江豚为二级保护动物。但公安机关却迟迟没有立案,对此西城检察院发出立案监督。
据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此案是全市首例被成功进行立案监督的非法出售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案件。
江豚
被举报贩卖江豚,商贩却称是海猪
2017年3月15日,有群众举报称,北京市某海鲜批发市场有人贩卖江豚。当天,市农业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赶到该海鲜批发市场冻品区某商行,发现在位于商行外墙与门外堆放的泡沫箱之间放置着4尾江豚(死体),该商行负责人王某称这是“海猪”,是他从山东威海花150元买来的。
在王某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决定当场对涉案的4尾江豚(死体)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随后,经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签定,涉案江豚为窄脊江豚东亚亚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函[1988]44号)中鲸目其它鲸类中的物种,保护级别为二级。
公安机关迟迟不立案,西城检察院发出立案监督
鉴定结果出来后,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却迟迟没有立案。
经过阅卷、梳理分析在案证据及法律法规、相关判例,
西城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条件,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正式向其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书面要求森林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同时,就王某主观明知问题列出补证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
7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对王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主动立案。
该案是北京市首例被成功进行立案监督的非法出售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案件。
今年年初,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执行,对涉及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正式提上议事日程。自2017年6月以来,由北京市检察院授权,西城检察院侦查监督部负责办理全市水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涉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两法衔接”等工作,并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全市各区渔政执法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原题《北京一商贩被举报非法出售江豚 公安迟迟未立案西城检察院发出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