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东台市政府撤销了该市盐务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市盐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没收了终端零售商的240公斤外省食盐。
2017年5月16日,东台市盐务局发现当地人薛某某处有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大应城”)在湖北省生产的240公斤古兰真精制碘盐,便先行登记保存上述食盐,并在三天后作出了没收薛某某240公斤食盐的行政处罚。
薛某某表示不服,向东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7月18日,东台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东台市盐务局没有调查薛某某的营销上游——久大应城销售人员王某某或久大应城,并在薛某某陈述和申辩期间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并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东台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5月16日,在东台市盐务局检查出240公斤(共10袋)久大应城生产的食盐后,久大应城的销售人员王某某曾向盐务局提供公司的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产品配送单等材料。
然而,东台市盐务局并未对王某某进行调查取证,只是当场制作了《盐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薛某某也曾表示,食盐是从王某某处购进。
5月19日,东台市盐务局作出《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上述240公斤食盐。
该处罚决定的依据是,薛某某违反了现行《食盐专营办法》的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但工信部公开资料显示,久大应城已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之中,同时获得了工信部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只是公司位于湖北省,对江苏来说属于外省盐企。
对于该处罚,薛某某表示不服,向东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东台市政府于7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显示:东台市盐务局未经调查王某某或久大应城即认定向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王某某购买食盐,并在申请人陈述和申辩期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并决定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究竟是薛某某或王某某个人在经营食盐,还是(久大应城)公司在卖,这是不同的性质。”7月26日,东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复议科的一位负责人向表示,处罚决定撤销后,东台市盐务局应重新对此案进行调查。
外省盐跨省经营屡遭扣盐
26日,对于外省盐进入东台市都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如何办理等问题,东台市盐务局盐政科一位负责人婉拒采访,只称“只要手续合法就可以”。
此前报道,自2017年盐改以来,根据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下发的通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均可以进行跨省经营,并可以通过自建物流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配送至终端、自建分公司、自建销售网点直接销售以及现有渠道等四种方式销售食盐,食盐生产和销售进入了更加开放的自由竞争阶段。
然而,盐改逾半年多,多家盐业公司曾在跨省卖盐过程中被当地盐务局查扣食盐。询问了解到,盐务局多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名义扣押食盐进行调查,却很少会给出最终的调查结果,在规定的七天期限内返还食盐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
“事实上,不管哪种途径,食盐销售在实践中都不得不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多级分销经营,不可能全部实现直接的一级分销,往往是需要与酱油、味精等调味品或大米等生活必需品一起层层批发,通过密集的分销渠道才能把食盐最终送到消费者手上。”盐业体制改革专家、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渊近日告诉。
何渊认为,如果用批发许可证来严格限制外省盐企的跨省分销行为,势必会给盐改带来极大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