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国歌法(草案)》,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在草案中规定不得将国歌用于手机铃声、叫醒信号等。
根据草案第10条规定,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沛霖指出,草案在修改过程中还应注意一些细节问题。例如,有些人员在表演过程中以国歌作为表演的曲目,“这当然是不可以的。”虽然将国歌的旋律进行了艺术化,但为了国歌的尊严,这样肯定是不行的,应该作出相应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进一步提出,草案第10条对于商业方面的规定不够宽泛,建议修改为“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活动、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他表示,有些人将国歌拿来作为手机铃声,而草案中列举的“商标、广告”都不能完全对此予以概括,“商业活动”这一表述范围更大。
“在现实当中,有些人使用国歌作为某种私人标志,这样做是不合适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梁胜利也认为,草案第10条规定尚不完善,建议增加规定,国歌不得用于电话、电脑、彩信、互联网等铃声、叫醒信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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