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邻居的儿子不能生育,想收养一名孩子,于是好心将他人欲“送养”的小孩介绍给该邻居家抚养,并收取好处费3100余元,不料却因此获刑。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王兵是通州区石港镇人,跟着当地一家建筑工程队在省内各处打工。2013年,他老家的邻居张敏多次向他透露,因其儿子不能生育,欲为儿子收养一名孩子,并让常在外地打工的王兵帮忙留意是否有人家愿意送养孩子。热心的王兵闻听此事,未加思考就一口答应下来。此后,王兵就利用外出打工之机,经常为张敏打听此事。
没过多久,王兵所在的工程队来到江苏省镇江市,而他结识了在附近一所学校做清洁工的丁明。丁明是云南省德宏州人,有个弟弟叫丁华,弟弟平时靠用二轮摩托车载客维持生计。闲聊间,王兵让丁明帮忙留意是否有人家愿意送养孩子,丁明也当即答应了此事。
转眼到了2015年5月,丁华与一名自称缅甸籍的女子韩丽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当时,韩丽已有一个4岁的女儿阿香,并怀有两个月身孕。是年7月,丁华带着韩丽去山东打工,后因未能找到工作,生活困难,且韩丽又怀有身孕,为给女儿阿香一个更好的前途,遂与丁华商议欲将阿香送养给他人,同时表示,如果对方愿意适当给点抚养费也收,但不会主动索取。丁华听后,便电话联系了二姐丁明,请她帮忙联系送养之事,随后他便与韩丽带着阿香来到镇江投靠二姐。
丁明得知韩丽要送养孩子的消息后,立刻想到了王兵,她把消息告诉了王兵,并索要6万元抚养费。王兵听后,赶紧和张敏联系。2015年7月19日,王兵前往丁华住宿的旅馆确认阿香的健康状况,同时达成协议:张敏给付丁华“抚养费”5万元。
第二天,王兵带领丁华、丁明和阿香从镇江来到南通与张敏碰面。见面后,张敏按照协议将5万元交给丁明,并支付给王兵车旅费、感谢费等共计8000元,然后就将阿香带回家抚养。丁明收取这笔“抚养费”后,自己留下1万元,将4万元交给了丁华。而丁华回去后,对韩丽谎称仅仅收了2万元抚养费。后经侦查,王兵收取的8000元,其中付给丁明车旅费和住宿费2400元,再扣除自己支付的车旅费等,实际共非法获利3100余元。
张敏将孩子带回家后,丈夫见孩子来历不明,怀疑是被拐卖的儿童,便赶紧报案。公安机关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并于2015年7月22日将丁华、丁明抓获。2016年6月8日,法院以丁华、丁明犯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王兵得知这一情况后,逃往苏州,后警方对他上网追逃。2016年12月15日,王兵被抓获。
王兵为何构成犯罪?办案检察官解释称,王兵在不确认孩子母亲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其与丁华、丁明具体关系的情况下,单方面与丁明达成所谓的“抚养费”协议,证明王兵在主观方面具有帮助丁华、丁明拐卖儿童的故意,而且他本人也从中非法获利3100余元,因此,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还指出,鉴于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而张敏收买儿童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7月,故可免除其刑事处罚。
(原题为《帮邻居联系收养孩子,并接受邻居给付的好处费,结果被判刑——这种忙,万万不能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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