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第一幼儿园礼仪小标兵们迎接入园的小朋友和家长
珠江网讯(记者 郭丽娜)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近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细则规定学校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实施细则》规定,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可以向自愿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曲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提出贯彻意见,抓好落实。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年审和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将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监督检查,将幼儿园收费纳入每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内容,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市、区)价格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同时,进一步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对违反国家和省、市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