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食品安全立功典型案例 销售地沟油从重处分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法释》共计22条,初次明白界定了消费、销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品罪和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规范。《法释》还对运用"地沟油"等加工食品,对"瘦肉精"等非法销售,细化了定罪量刑。
最高院请求,《法释》中涉案的立功分子契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能够适用缓刑,但应遏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消费、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释》共计22条,主要规则了十一个方面的问题。
明白食品安全立功量刑规范
《法释》第一条至第七条初次抵消费、销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品罪和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认定规范,作出细致规则。
针抵消费、销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品罪中"足以构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构成立功的要件难以认定的问题,《法释》第一条采取罗列方式,将理论中具有高度风险的典型情形类型化:(一)含有严重超出规范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度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求明令遏止消费、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契合食品安全规范的;(五)其他情形。
【解读】《法释》规则,只需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足以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则的风险。针对以往司法理论中仅从重伤、重伤的角度对"人身危害结果"这一加重结果要件中止了解和认定存在的局限性,《法释》从伤害、残疾水平以及器官组织损伤招致的功用障碍等方面规则了多重认定规范。
【相关罚则】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则,消费、销售不契合食品安全规范的食品,足以构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
男性保健食品添"伟哥"将获罪
《法释》从严惩办食品滥用添加行为。第八条初次明白了相关法律适用规范。一是针对理想中大量存在的添加行为,将刑法规则的"消费、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二是针对食用农产种类植、养殖中的滥用添加问题,明白刑法规则"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
《法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第九条初次从三方面明白了法律适用规范问题:一是针对理论中存在的运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如应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白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则的在"消费、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白国度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添加均应以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分;三是因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反作用严重的"西布曲明"等,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规则对此类行为应以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分。
【相关罚则】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在消费、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对人体安康构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富。
非法售瘦肉精等可判5年以上
《法释》规则,非法消费、销售遏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农药、兽药、饲料等物质,在食品原料、饲料等消费、销售过程中添加禁用物质,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遏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如非法消费、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依法予以严惩。基于这类行为属于违背国度规则的非法运营行为,《法释》第十一条明白规则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以非法运营罪定罪处分。鉴于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消费、销售伪劣产品罪,消费、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法释》明白,同时构成其他立功的,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立功定罪处分。
【相关罚则】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则,违背国度规则,扰乱市场次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富。
虚假宣传可属共犯
《法释》第十四条初次明白,明知他人消费、销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答应证件、运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消费技术等各种辅佐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消费、销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品罪或者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法释》第十五条初次明白规则,即便广告运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契合安全规范或者有毒、有害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立功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则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分。
【相关罚则】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则,广告主、广告运营者、广揭露布者违背国度规则,应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效劳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监管渎职最高判十年
《法释》第十六条对食品监管渎职立功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置提出了明白意见:一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分,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置;二是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商检秉公作弊罪、动植物检疫秉公作弊罪、秉公作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纵容制售伪劣商品立功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立功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则定罪处分;三是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商检秉公作弊罪等其他渎职立功的,依照相关立功定罪处分;四是负有食品安全监视管理职责的国度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应用其职务行为辅佐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立功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立功和危害食品安全立功共犯的,依照处分较重规则定罪处分。
【相关罚则】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则,负有食品安全监视管理职责的国度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招致发作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构成其他严重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特别严重结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惩非法生猪屠宰
《法释》规则的其他问题:
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运营行为;
初次明白消费、销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分规范;
明白界定危害食品安全立功竞合的处置准绳;
对危害食品安全立功从严适用刑罚;
从严惩办单位立功。
■ 花絮
最高院发布会初次全媒体直播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初次采用全媒体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各界即时传送发布会信息。
记者在现场看到,在各大传统媒体呈现发布会的同时,中央电视台对该发布会中止了现场直播,人民网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经过网络对该发布会中止了图文直播。
在发布会上,最高院还分别约请到人民日报、新华视点、央视新闻、中国之声、人民法院报、豫法阳光、浦江天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微博博主中止微博即时播报。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当前媒体传播曾经进入全媒体时期,在传统媒体参与发布会的基础上,最高院将继续尝试网络媒体、自媒体参与发布会报道,为公众即时传送最高院的最新信息。
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消费、销售不契合安全(卫生)规范的食品刑事案件和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
■ 追问
《法释》打击面能否过宽?
问:《法释》第一条规则,含有严重超出规范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依照刑法,都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在我国食品安全的理想状况下,该法条的打击面能否过宽,不利于我国食品行业的整体展开?
最高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这个规则在起草过程中也有专家提出过相似的担忧。我们在制定过程中充沛思索了这一状况,在《法释》中作了限制。从质的方面,我们将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品,严厉限制在具有高度风险性的产品上。《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则了10种食品遏止消费、销售,《法释》里我们选出4类风险性较高的作以规则。
从量的方面看,我们对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品中止了水平上的请求,比如第一条的第一项中规则的"严重超出规范限量"。有人会问,什么叫严重,能不能精确说超出规范限制的2倍或者3倍就叫严重?这个问题我们在起草过程中也中止了细致研讨,发现食品安全范畴中的很多专业问题是很复杂的。比如刚才提到的致病微生物、重金属等物质,它的规范限量是不一样的,危害性也不一样,假如一刀切的规则为三倍或五倍是超越规范限量是不科学的。所以这一点我们留给司法人员在理论中裁量。我们也担忧司法理论中裁量的过程会呈现新的问题,所以《法释》第21条在程序上中止了补充规则。"足以构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难以肯定的,司法机关能够依据检验报告并分离专家意见等相关资料中止认定。
进口食品如何认定?
问:《法释》在食品安全案件方面提及的都是国内消费销售流通环节的立功行为,关于同类型的进口食品立功如何认定?
最高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进口食品假如呈现司法解释上的各类情形将同样依照该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中止惩办。不过从目前来看,进口食品的消费、销售环节多在国外,取证上存在一定艰难。但假如我们的司法人员能够提取相关证据,将与国内同类情形立功,厚此薄彼。
相关立法能否滞后?
问:近年来固然我国不时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立功的打击力度,但是危害食品安全立功时有发作。有观念以为是现行的法网还不够紧密,立法上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罪名滞后,量刑比较轻,在处分上比较注重危害结果。
最高院发言人孙军工:我们出台这个《法释》,目的就是要把打击、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立功的刑事法网编织得更紧密。这样做的目的,从司法机关来讲,要把法律现行的规则,一切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立功的刑罚措施用足、用好。当然,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立功不时呈现新的状况,立功手法、立功方式、危害结果不时呈现新的变化,应对这个变化需求采取多种措施,其中可能需求采取进一步的立新法、修正现行法律。作为司法机关来讲,我们会在司法理论的过程中,在用好现行法律规则的各种刑罚措施的基础上,依据实践需求,假如有需求提出立法倡议的,或者修正现行法律倡议的,我们也会在宪法和法律规则的受权范围内向立法机关提出相应的立法倡议。
■ 声音
应规范食品审定资质
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在过去近十年间,该院共受理四起食品安全类立功的案件。据一中院担任调研课题的法官剖析,这一现象阐明,此前,食品安全类立功打击力度不够,入罪门槛过高。
昨日,《法释》的出台,则增强了相关案件司法理论的可操作性,上述状况将改观。
审问理论法院还呼吁,应该统一规范食品审定范畴的审定资质。
北京一中院曾经审理过一同案例,当时北京食厚德食品有限义务公司涉嫌销售不契合食品安全规范的真空包装半废品烤鸭一案,涉案食品安全审定由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出具。但该中心系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的监视检验机构,并未归入北京地域《国度司法审定人和司法审定机构名册》中的审定机构。
严厉意义上讲,未归入《名册》中的审定机构及审定人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应属于"审定意见",但是当前理论中尚无对微生物中止检验的特地审定人及审定机构,因而法院最终也认可其证据效能。
据一中院担任调研课题的法官讲述,还有一些案例中会呈现意见相左的审定意见。特别是2011年《食品安全法》发布后,食品安全检测实行分段管理,在食品消费、流通不同环节,各执法部门均有权管理,这势必构成对食品审定意见的判别愈加艰难。
对此,一中院倡议统一规范食品审定范畴的审定资质,并在司法审问中充沛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辅助法官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的认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