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3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4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956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95元/人·月、二档提高到498元/人·月、三档提高到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9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60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5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