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54岁)与陈某(72岁)是同村村民。2023年6月下旬,张某发现自家地埂旁有一条水沟,张某认为水沟会冲塌自家地埂,便质问是谁挖的沟。陈某出来说水沟是其所挖,双方于是发生争吵,后陈某之子将双方劝开,陈某回到自己家中。随后,张某找到村民小组长请求帮忙调解处理,村民小组长表示晚上或者改天会跟对方说。当天17时左右,张某拿着锄头自行填沟,陈某知道后出来制止,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陈某之子到现场劝说,在此过程中陈某突然倒地失去意识,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宣威法院巡回审理了该案,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是张某对陈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争吵行为与陈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张某与陈某两次发生争吵,陈某在第二次争吵中倒地失去意识,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在争吵过程中,张某与陈某并无身体接触,其本身不具有侵害乙生命健康权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亦未实施具体的伤害行为,陈某作为已满72岁的老人,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且年事已高,本应对自身的生命安全负有高于常人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其未能管理好自己的情绪,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情绪激动引发自身疾病发作,是导致其死亡最主要的原因。
张某在面对年事已高的陈某时,未能采用更为合理、冷静的方式处理双方纠纷,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陈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陈某的死亡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决综合考虑事情起因经过、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及死者自身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判决张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张某赔偿陈某近亲属人民币4万余元。
判决后,陈某近亲属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就本案而言,自身疾病虽是主因,过激言行亦有过错。俗话说:人生何处不相逢,莫因小怨动声色。日常生活中发生一些争执在所难免,切莫逞一时之快酿成祸患。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希望大家在社会交往中文明、理性地表达诉求,处理矛盾时有话好好说,有理慢慢讲,多些宽容、多些体谅,可能就会避免很多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