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止大气污染、杜绝和减少烟花爆竹燃放,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陆良县民风习俗,营造安全、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就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燃要求
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在2023年1月21日至27日(大年三十至正月初六)、2023年2月5日(元宵节)期间,共计8天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区域
下列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五)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场地;
(六)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业步行街、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
(七)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以及地下通道、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八)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内及周边区域;
(九)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动物、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绿地、地下管网、窨井等部位投射、抛掷;
2.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3.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4.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四、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1.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所属街道负责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体组织实施,将禁放区域明确到各相关单位,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推动辖区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当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给予通报或问责。
2.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
3.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公安局、县城乡综合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及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
报警电话:110;
火灾隐患举报电话:96119;
特此通告
陆良县城乡综合管理局
陆良县应急管理局
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陆良分局
2023年1月19日
来自群组:
陆良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