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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行为
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对货车非法改装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企业(个人)对货车进行非法改装以及驾驶非法改装货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二、整治要求
(一)禁止对货车进行非法改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对在本通告发出后继续实施货车非法改装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禁止非法改装的货车上道路行驶。即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各货运车辆所有人(业主)对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非法加高货箱栏板或加高顶棚杆,使车辆货箱最高点离地距离或所载货物离地距离超过4.2米的;对轻型和微型货车非法加高货箱栏板或加高顶棚杆,使车辆货箱最高点离地距离或所载货物离地距离超过该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高度的;对平板式货车、挂车非法加装货箱,货车拆除货箱栏板非法加装集装箱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的,请在此期限内自行拆除改装设备,恢复车辆原状。未恢复车辆原状前,不得上路行驶。2022年2月1日起,继续驾驶非法改装货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禁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直至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重要体现。各相关企业、机构、建设单位和经营者要遵守法律法规,配合开展整治,自觉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阻扰行政执法,不得强行冲卡、拒绝接受检查和阻碍执法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治期间,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非法改装违法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交通运输局
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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