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个普通的交警,11年间在交警支队车管所查验岗、考试岗、远程监控中心等部门任职,却总能找到将手中权力“变现”的方式,为从事机动车代办业务、驾驶人培训的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11年间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贿赂近百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原民警乔某受贿案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乔某在担任驾驶人考试监考民警期间,按照每个学员100元至3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受教练累计10万元贿赂,对驾驶水平不行的考试学员放宽标准在学员档案上签字通过,对没有到场参加考试的学员同样在档案上签字通过。在担任车管所查验岗查验民警期间,受贿数十万贿赂,让不符合机动车查验标准需要整改以及对没有到达查验现场的机动车直接签字通过。
法院一审判决,乔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1年受贿百万,历经多个岗位
简历显示,乔某,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籍贯安徽省五河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大学本科文化,住贵州省都匀市,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长顺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办案机关带至留置场所,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3月26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乔某的一审判决书。
根据判决书,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乔某在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车管所查验岗、考试岗、远程监控中心等部门民警的职务便利,为从事机动车代办业务、驾驶人培训的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葛某、高某、王某、梁某、陈某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的现金、加油卡等财物共计99.8万元。
记者梳理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发现,公诉机关指控乔某受贿行为发生的时间发生在2007年至2018年期间。11年间,乔某在交警支队内部历经了多个岗位,在每个岗位上,其都能找到将手中权力予以“变现”的途经。
收受驾校教练10万贿赂,学员水平不行甚至不考都可过关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乔某在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考试组工作担任考试民警,负责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考工作。
在此期间,黔南兴鑫汽车驾驶学校负责在独山县和罗甸县招生的教练员王某找到乔某,让其在监考驾驶员考试的过程中给予“关照”,对驾驶水平不行的考试学员放宽标准在学员档案上签字通过,对没有到场参加考试的学员同样在档案上签字通过。
王某按照通过1个学员给乔某100元至300元不等的好处费,在此期间,乔某收受王某给予的好处费共10万元。
2009年4月,乔某调任黔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查验岗查验民警,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机动车进行现场查验,办理机动车入户、过户、年检等业务。
在此期间,从事机动车中介服务、独山县兴宇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找到乔某,让其在查验机动车时给予“帮助”,让符合机动车查验标准的快速通过,让不符合机动车查验标准需要整改以及对没有到达查验现场的机动车直接签字通过。
葛某根据拿来检测的机动车大小、质量、类型、存在问题的不同,以每检测一辆200元至500元不等的标准,给乔某好处费。在此期间,乔某一共收受葛某送的好处费15万元。
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乔某调任黔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担任查验岗民警,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机动车进行现场查验。在此期间12个月,乔某以同样的方式收受高某给的好处费12万元。
2012年12月至2014年6月,乔某在黔南州大修厂内的金贵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担任驻站查验民警,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机动车入户、过户手续的办理。在此期间,乔某帮助葛某提供的机动车(包括符合查验标准的和不符合查验标准需要整改的)办理了入户和过户手续。葛某为了感谢乔某的“帮助”,每月给乔某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在此期间,乔某一共收受葛某送的好处费13万元。
2015年11月至2018年3月,乔某分别在柳菱机动车登5记服务站、汇海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担任驻站民警,主要是负责机动车入户、过户等登记工作。黔南州黔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通过乔某的“帮助”办理货车审车入户、过户手续,期间陈某分6次,每次1万元,一共送给乔某好处费6万元。
2016年至2017年,乔某在都匀市柳菱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担任驻站民警,主要是负责机动车入户、过户等登记工作。在此期间,都匀市金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梁某通过乔某为其销售的货车办理入户、过户等车辆登记手续,在2016年2月临近春节前的一个工作日、2016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个工作日、2017年1月临近春节前的一个工作日、2017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个工作日,分别送给乔某5000元好处费,乔某四次一共收受梁某送的好处费2万元。
2015年11月至2018年3月,乔某分别在柳菱机动车登5记服务站、汇海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担任驻站民警,主要是负责机动车入户、过户等登记工作。黔南州黔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通过乔某的“帮助”办理货车审车入户、过户手续,期间陈某分6次,每次1万元,一共送给乔某好处费6万元。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的财物共计9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乔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乔某受贿所得款项99.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退缴10万元,尚欠89.8万元,继续追缴)。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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