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
公布1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曲靖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要求,曲靖市成立了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全市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自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级相关部门重点围绕严打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保健食品整治、校园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4项重点任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字当头,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严厉查处了一批食品违法行为,全力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曲靖市师宗县马某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案。2019年7月3日,当事人马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位于大同街道黑那村委会阿宜格村委会大水塘旁建盖猪肠子加工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马某家庭困难、生意资金贷款而来、母亲长年生病,依照《 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有的规定,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取缔,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曲靖市会泽县李某鹏、赵某军生产经营不合格豆芽案。2019年8月1日,会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李某鹏、赵某军生产的绿豆芽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9月6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相关检验报告,证实上述2人生产的绿豆芽含有4-苄氯苯氧乙酸(含量为0.04mg/kg)、6-苄基腺嘌呤(含量为46mg/kg),上述2个样品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中过程中禁止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的要求。李某鹏、赵某军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会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鹏、赵某军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当中。
案例三、曲靖市沾益区李某某运输动物未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案。2019年7月1日,沾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沾益区生猪定点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报告,生猪营销户李某某当日运输生猪3头,涉嫌持虚假材料向炎方乡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非法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据查,贩运户李某某于7月1日从宣威市板桥镇、宣威市落水镇的2个养殖户购得3头生猪,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运输生猪并持虚假材料向沾益区炎方乡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产地检疫。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曲靖市沾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李某某责令其立即改正,作出警告、罚款669.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曲靖市沾益区余某某屠宰死因不明动物案。2019年9月8日,沾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沾益区一职中正大门对面巷子里有人屠宰死猪,请相关部门处理。据查,当事人余某某于9月8日在沾益区西平街道小菜园屠宰死因不明的生猪2头,执法人员遂对现场拍照取证并固定现场,群众举报信息属实,当事人存在屠宰死因不明动物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即禁止屠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曲靖市沾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动物产品323千克、罚款58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曲靖市会泽农之友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2019年4月9日,会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会泽农之友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农资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农药门市货架上分别摆放着标签标注为陕西先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络氨铜农药5瓶,生产日期(批号): 20170108,该农药保质期2年;标签标注为北京燕化永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二甲戊灵农药11瓶,生产日期(批号) : 20170408, 该农药保质期2年;标签标注为昆明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硫农药3袋,生产日期(批号) : 20170120,有效期两年。以上三个农药均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2019年4月 11日会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交到会泽县农业农村局。经调查,该公司于2017年从昆明农之路有限公司调入“络氨铜”农药30瓶(1升/瓶),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售25包,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后未销售,2017年昆明农之路有限公司调入“二甲戊灵”农药80包(200毫升/瓶),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售69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后未销售,2017年昆明农之路有限公司调入“多.硫”农药200包(80克/袋),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售197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后未销售,泽农之友商贸有限公司农药经营货柜上陈列着上述过期农药,有经营行为的事实存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会泽县农业农村局对会泽农之友商贸有限公司依法责令停止经营劣质农药,作出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曲靖市马龙区礼贤种子经营部假农药案。2019年7月3日,马龙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以“双随机”方式抽查马龙区礼贤种子经营部,并于9月29日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农药“百菌清”样品质量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认定该批次农药为假农药。经查,该批农药是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昆明宏信科海农资有限公司购进。其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马龙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6元、罚款5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曲靖宣威市冷某非法运输生猪案。2019年9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宣威市联合执法组在落水镇大塘子查获冷某利用冷藏汽车非法运输60头肥猪,经查,生猪均未佩戴耳标且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车辆进行扣押并采血送检,检测结果为阴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宣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91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曲靖宣威市李某非法运输生猪案。2019年9月19日,经宣威市联合执法组在东山脚查获李某利用货车非法运输肥猪13头。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车辆进行扣押并采血送检,检测结果为阴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宣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8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曲靖宣威市耿某私屠滥宰生猪案。2019年10月12日,据群众举报,宣威市非洲猪瘟联合执法队在振兴中路314号院内发现耿某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私屠滥宰,经现场检查,院内发现已开膛猪酮体1具及相关内脏和屠宰配套设施,耿某未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及标志牌。其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宣威市畜牧兽医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猪酮体及相关内脏和屠宰工具、罚款人民币2941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曲靖宣威市侯某经营碘含量不符合标准食盐案。2019年8月28日,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得禄乡侯某经营的百货店检查,在其店内发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盐碘含量的碘盐。经进一步查实,当事人从湖南省盐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购进一批加碘精制盐,标签标注碘含量为20~33mg/kg,而云南省的盐碘水平为25mg/kg,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碘盐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曲靖宣威市文兴乡陈某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案。2019年9月17日,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文兴乡检查发现陈某未经许可正在从事糕点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经查实,当事人从2017年9月份在宣威市文兴乡文兴村委会文兴街桥头筹建一糕点店,取名为宣威市文兴乡鸿运饼屋,先后投资11万元配备设施设备,从事面包、蛋糕生产销售,但未获取利润。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从事糕点生产销售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曲靖市罗平县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2019年2月19日,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处一起罗平县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销售的4种不同品规的预包装食品合计货值金额361.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安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曲靖市师宗县晟峰大酒店销售过期食品案。2019年5月2日,曲靖市师宗县晟峰大酒店被投诉客房内提供的自费食品1瓶王老吉(生产日期:2016年6月2日,保质期:2年)和1包子弟土豆片(生产日期:2017年10月29日,保质期:9个月)均已超过了保质期。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款2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曲靖市会泽某烟酒商行销售假冒茅台酒案。2019年9月6日,会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市场巡查时,发现会泽某烟酒商行销售贵州茅台酒外包装可疑,随即对该批产品寄往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批产品货值金额3万余元,会泽某烟酒商行销售贵州假冒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扣押的侵权产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和反映问题,现将各单位联合行动期间投诉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曲靖市公安局 110
曲靖市教育体育局 0874-3312650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 0874-3110607
来源:曲靖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工作组(市政府食品安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