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室在视频巡查中,发现辖区龙门街红场院路段,一男子正在用物品遮挡一辆轿车车尾号牌。见状,指挥室立即指令附近警力前往处置。
(视频)
经查,驾驶人刘某因违法停车,担心被监控抓拍,便想到用一张红色的纸遮挡在机动车号牌上。
最终,交警依法对其给予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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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助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