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3个月未看望老人
居委会书面督促看望
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经济资助要求
老年人患病住院子女可带薪护理
……
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不看望?不行!连续3个月未看望老人居委会书面督促看望
资料图 杨峥 摄
《条例》明确: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保证老年人正常的生活水平;
对与其分开居住的无收入或者低收入老年人,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
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方面:
家庭成员要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连续3个月未看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督促赡养人前往看望。
啃老?不行!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经济资助要求
《条例》还明确,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骗取、强行索取、窃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使诈?不行!通过讲座销售商品应老人要求7天内无理由退款
资料图 胡良辅 摄
《条例》明确,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活动,及时制止、举报向老年人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金融机构应当向办理转账、汇款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提示风险,必要时对老年人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建议其成年子女或者亲属陪同。
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投诉、控告、举报,实行首办责任制;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对于经营者通过会议、讲座等方式向老年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条例》明确,
老年人有权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退货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老年人患病住院子女可带薪护理
《条例》将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护理照料的范围由独生子女扩大到非独生子女,并增加了护理时间。
《条例》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
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对于拒不支付子女护理期间享有的工资待遇的,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
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