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
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
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
危害日益严重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发布会上还公布了6起“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杜金波、马维圆组织考试作弊案”。
向考生提供作弊器材收取1.3万元定金
被告人杜金波、马维圆预谋后,组织参加云南省2017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生作弊。
杜金波向考生提供接收器、耳机等作弊器材,共收取1.3万元定金,口头约定考试通过后每名考生支付6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费用。
马维圆向考生提供了接收器、耳机等作弊器材,共收取0.9万元定金,书面约定考试通过后每名考生支付6万元的费用。
2017年4月21日下午,杜金波、马维圆对考生进行作弊器材的测试和运用培训。
次日8时许,杜金波、马维圆安装发射器,准备通过语音传输方式向考生提供答案,9时许,考生携带接收器、耳机参加考试被查获。
判了三年六个月处罚金2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
被告人杜金波、马维圆出于牟利的目的,利用作弊器材组织多人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
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杜金波是犯意提起者、作弊器材提供者、行为指挥和实施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马维圆是行为参与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累犯、认罪、退赃等情节,
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杜金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维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