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至2011年4月,云南昆明男子刘某某通过网络结识了女子王丽(文中王丽系化名),两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之后,刘某某借了370万给王丽。
万万没想到的是,王丽竟是一名有夫之妇。刘某某在答辩状中提到,与王丽总共见了十多次面,就有六次遇到了王丽的“哥哥”。而王丽所谓的“哥哥”,竟是其丈夫景玉生。刘某某称,景玉生伪装身份的目的是与王丽共同策划骗局。
更奇葩的是,刘某某并不是王丽唯一的男友。资料显示,在2008年至2012年之间,王丽先后与多名男子以“恋爱”名义交往,并向各位男友都借了钱……
201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刘某某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涉案的370万元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王丽的丈夫景玉生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然而,景玉生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4年4月17日,王丽与景玉生办理了离婚。
景玉生自称是婚恋诈骗的受害者,指控王丽在婚前编造了留学英国经历、从事金融生意等谎言,造成其数百万财产损失,并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恋爱交往”为手段诈骗多人。
景玉生认为,370万债务应属前妻的个人债务,并于2019年7月23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
网恋结识“白富美”,婚后半年为其偿还43万债务
在结识王丽之前,南通商人景玉生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子。
2006年1月27日,景玉生在相亲网站上遇到了时年31岁的王丽。
景玉生称,王丽自称是湖南某市副市长之女,曾留学英国,从事金融生意。
景玉生大学修读英语专业,后从事外贸生意,因而对王丽顿生好感。
二人在第一次见面时就发生了关系,并在一个月后闪婚。
景玉生说,婚后回门时,他在王丽老家见到了一个三四岁的男孩,与王丽父母一同生活。
“王丽此前从没跟我说过她结过婚生过孩子”,景玉生称,当时王丽向其解释:该男孩是她与世界知名财团罗斯柴尔德家族一成员的试管婴儿,因对方的国际金融生意风险颇高,所以将孩子养在王丽老家。
当时已在生意场摸爬滚打多年,景玉生对于这番说辞心存疑惑,但也相信了。
并且此后多年里,他还将这名男孩带至南通共同生活。
不过,这一说法遭到王丽和她家人的否认。
王丽告诉记者,她在与景玉生结婚前,已有两段婚姻,也从未隐瞒婚史,其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也一直喊景玉生“爸爸”,“当时我正处于人生的低谷,他跟我父母说自己身家过亿,当时老家的人都以为我第三次婚姻嫁得很好。”
工商资料显示,景玉生经营的南通太阳城帽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成立于1999年,主营服装、鞋帽、手套、工艺品制造和销售。
婚后不久,景玉生和王丽曾共同贷款70万在湖南老家买下一栋别墅。
半年后,一纸法院寄来的民事判决书打乱了二人的新婚生活。
判决书显示,2004年10月,王丽曾以承包湖南某市“农田水利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工程,急需资金为名,向原告邹某提出借款60万,并承诺在两个月内还清,约定期满后,邹某多次催问,王丽仍未偿还。
景玉生称,妻子曾扬言家底殷实却在外欠债不还,顿生疑窦。
即便如此,他仍拿出43万元为王丽还了钱,其余的十多万元,由王丽父母为其偿还。
妻子与他人“恋爱”被判诈骗罪获刑6年半
景玉生称,2006年10月,在为王丽还清欠款后,他就提出了离婚,但当时王丽已经怀有身孕,便作罢了。当年11月,二人的婚生女出世,但女儿的降临并未能改善二人的关系。
在湖南老家休养一年后,王丽来到上海租房居住,而景玉生则常留南通。也正是在2008年至2012年这段时间里,王丽先后与多名男子以“恋爱”名义交往。
案卷资料显示,2008年末至2009年末,王丽与重庆商人罗某某维持恋爱关系,并从罗某某处获得544.48万元,此案目前仍属在侦状态。
2009年10月至2011年4月,王丽又通过网络结识云南昆明男子刘某某,两人同样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向刘某某借款总计370万,也是这笔借贷后续引发了夫妻共债争议。
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王丽仍以相同方式认识江苏南京男子徐某某,先后从徐某某处获得44万元,后经南京市溧水区法院认定,王丽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徐某某得知王丽已婚事实是在二人前往南京当地民政局登记的现场。据当地媒体报道,当时,民政局办事人员使用王丽的户口本办理手续时,警报器发出异响。
调查笔录显示,王丽曾于2012年12月18日供述称,她和徐某某认识并交往后,徐某某曾询问她是否认识人在海外做资金生意,她随口说认识罗斯柴尔德家族的人,还谎称自己很小就去国外读书。
记者注意到,上述三段恋爱关系中有两段还存在重叠,王丽在向徐某某实施诈骗的同时还与刘某某保持着“恋爱关系”。
案卷资料显示,2011年下半年,徐某某曾对王丽产生怀疑,称要报警。王丽在笔录中称,因为害怕被抓便谎称有个“洗钱的局”。“如果做好了能挣很多钱,因为都是编的,说多少钱都记不清了,我记得有上千亿。”这就样,她再次重拾了徐某某的信任,并继续以“做生意需要钱”为由头向徐某某索要钱财。
景玉生告诉记者,前述王丽的一名男友罗某某也于2009年底发现了王丽已婚的事实,并要求其还款。记者获得一份签订于2010年1月4日的还款协议显示,王丽承诺在1月5日、1月8日前分批还款35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景玉生名下的两套住宅和一处办公场地都将暂时由重庆渝北警方扣押。
值得一提的是,该份协议上有景玉生的签名。景玉生表示,该笔款项还清后,罗某某便未再追究。
未离婚时被判共同承担370万元债务
2013年9月25日,南京溧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丽进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2014年4月17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王丽在狱中与景玉生办理了离婚。
在这段婚姻关系结束之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就刘某某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涉案的370万元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景玉生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景玉生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景玉生在再审申请中提到,王丽与刘某某的借贷纠纷实为诈骗犯罪,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此外,景玉生坚持,即便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也是王丽个人债务,与其无关。
2016年12月24日,最高法做出(2016)最高法民再124号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书认为,王丽向刘某某借款发生在王丽和景玉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二审中,景玉生也未能举证证明刘王二人明确约定涉案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无法证明刘某某知晓景王夫妻二人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此同时,从王丽的消费开支可看出,不仅存在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消费的情形,且无法排除借款以其它方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景玉生主张涉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成立。
景玉生对终审判决依旧不服,他认为案涉债务均系王丽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情况下形成,且债权人刘某某正是其恋爱对象,并且最高法判决明确本案最初为王丽个人借款,直至2012年4月29日之后才转为夫妻共债,景玉生表示,对于这一“债务加入”自己无任何意思表示。
景玉生还认为,该案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除外情形。该司法解释内容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景玉生认为,该“明确约定”时间点应为债务发动时,而非如判决书中所称的“重新予以确认”时。
前妻发声称:“对方早已知情”
被判共同承担债务后,景玉生停下了工作,专心申诉,持续向警方提交证明王丽对自己实施诈骗的新证据。南通崇川警方已于2014年12月对此刑事立案。
六年间,景玉生还曾带律师赴湖南王丽老家调查,举报其常年在人防办吃空饷,更直指王丽父亲身为公职人员对女儿的犯罪行为知情包庇。
湖南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3年7月12日出具的辞退决定书显示,该办曾于当年6月24日下发通知,限王丽于7月10日返回单位报到,恢复正常上班,但经多次催促和教育,仍未到岗,逾期不归且无任何解释说明,故予以辞退。
然而,自2006年起,王丽便已离开老家生活,仅在逢年过节时回去。景玉生质疑,王丽能一直在人防办挂职与其父曾任副市长有关。
记者获悉,王丽父亲万某某现任湖南省某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主席,曾任该市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
7月11日,记者在王丽家中见到了王丽父亲本人,王丽坚称,父母对其在外的行为一概不知情。
案卷资料显示,南京徐某某案的多名证人证实,王丽曾在他们面前提及自己父亲的身份,且徐某某还曾与王丽父母见面、同桌吃饭,其父亲还曾向徐某某讲了“一些官场上的事”。对此,王丽对记者表示,当时父母并不知道她与徐某某的关系,只当是朋友。
2018年12月,王丽刑满释放,回到老家,与父母一同居住。多年来一直保持缄默的王丽向记者表示,案发时,她为保证年幼的女儿有人照顾,将责任独自揽下,而景玉生对其所为早已知情,更曾以她哥哥的身份与罗某某和刘某某见面。
记者注意到,在前述最高法判决书中,刘某某也在答辩状中提到,景玉生曾以王丽哥哥的身份多次出现,“与王丽总共见十多次面,就遇到了景玉生六次”,刘某某称,景玉生伪装身份目的是与王丽共同策划骗局。
王丽说,当初自己确实在道德上存在缺陷,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歧路,但她已经在监狱中改过自新,希望未来能够尽快还清370万元债务,过上安稳的生活。她表示,如果前夫再纠缠不放,她或将向公安交出提前备份的证据,“大不了再吃几年官司”。
7月11日傍晚,王丽母亲亦向澎湃新闻发来短信,表示作为父母他们会要求王丽“正确面对,有错就改”,也希望她可以重新开始正常生活。(记者 卫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