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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一千零一条概念 打印20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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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法理●法的概念: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综合●法的特征:1、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2、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3、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4、规定权利和义务●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法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法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法对微观经济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节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哦的各种纠纷,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治制约(政治关系发展、整体改革、政治活动的内容),法服务于政治(调节阶级间、阶级内关系,维护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打击制裁违法犯罪,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相同点(内容实质方面联系):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经济基础、社会目标等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调整范围(不尽同)、实施方式、稳定性程序化程度●法与党的政策相互作用:一、法的制定:1、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2、发将政策转为形式合理效力普遍的行为规范二,发的实施:1、政策变法,使正统,又反之约束政治活动2、法的实施借助政策作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民主是法制产生的依据、力量源泉,决定了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法律规范的形式上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一法律一行政法规一地方性法规一规章(部门和地方政府)。●宪法:根本大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全国范围内生效: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为宪法、法律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的也属于发的渊源●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市、国批的较大市),适用本地方。●规章:1、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各部委+中银+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为: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2、地方规章:政府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的较大市)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区域内生效●特别行政区法: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民法规定不同的,适用国际条约,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精神产品、人身、行为)、内容(权利义务)●权利能力:能够才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无法谈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生于成立,终于解体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限制、无行为能力人-2-/39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本国实际与外国有益经验结合、稳定性与变动性结合、法制统一、对法的解释必须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一、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草案的审议讨论,法律的通过,公布●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执法: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依法从事事务、行为的活动●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即准确、合法、及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权机关行使,独立不受干涉,依法正确适用法律)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的效力:对人(属人、属地、保护主义):空间(包括眼神领土:船舶、飞机、驻外使馆):时间(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的法律制裁分为:违宪、民事、刑事、行政●立法和监督的最基本形式: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宪法●宪法的显著特征:(1)内容上,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2)效力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程序上,制定和修改程序律严格●宪法的本质:鲜明的阶级性、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宪法的作用:1、对统治权(确认、维护、巩固:规范权利防滥用,民主性体现)2、对法制(促进法的完备健全统一)3、对政治制度(确立维护、整体改革)4、对经济(确立、保护、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确立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5、对公民权利保障(规定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和必要的保障)●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监督的内容:审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合宪性●宪法监督的制度建设体现在两个方面:1、一切权利归人民,人大代表民主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在我国,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全国人大:改撤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不当法律,撤全国人大常委批准的违宪自治单行条例,罢免违宪最高机关领导人:全国人大常委:撤抵触上级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批准的违宪自治单行条例:任何一级行政司法活动违宪的监督)●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第二部1975左:第三部1978左:第四部19821.e.现行宪法四次修正:1988、1993、1999、2004)●宪法和共同纲领内容上根本不同:规定的社会形态和体现的原则不同●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国体(国家性质)决定因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社会的精神文明●历史上的国体: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体: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于三方面因素:政治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经济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3-/39(1)政治基础: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3)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4)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反对党),发挥参政议政和监督作用:(5)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政治协商会议(6)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7)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和重要机构。政协按其性质,既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国家的标志:国旗、国歌、国徽、首都●政体(政权组织形式):统治阶级按照一定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目前世界各国具体政体形式:君主制和共和制●国家的结构形式:单一制(一部宪法,一套中央机关,中央授权,对外独立。我国是单一制):复合制(联邦和邦联)●我国的政体(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一切权利归人民:人民代表人民选,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审判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收人民监督●人大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民主的主要途径:代表反映民意的主要渠道:政府权威合法化的源泉:实现国家整合的有效组织形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由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2、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管理各项地方性事物3、各民族平等,有权使用自己文字,保护改革风俗习惯4、国家对其各项建设事业给子支持帮助5、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可据需要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特别行政区指导方针: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大授权:无外交防务管辖权: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中国公民担任:特区立法不得与基本法抵触,基本法制定修改权属全国人大,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自治(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一般不需与国内法律法规统一:独立税收预算制度:发行货币,单独同各国家国际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自行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经济制度(一)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分配制度)(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经济体制)(四)公共财产、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基本权利:宪法赋子、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义务: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是社会国家对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要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除外: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信教不信教,信什么教,信教的什么派,今天信明天不信)4、人身自由,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3-4-/395、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请求权(赔偿、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6、社会经济(财产、劳动、休息、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艺创作、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尊重保障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发展中国家最重要的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五)依法纳税。(六)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及人民政府、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五年)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职权:1、宪法性职权即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2、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3、任免权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重大问题决定权,如(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5、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人大常委会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如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五年,正副委员长不过两届):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5、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5-/397、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8、决定任免中央机关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团的任免:)9、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子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10、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议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子的其他职权·有权批准对人大代表进行速捕或刑事审判的机关师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五年,不过两届)权力:公布法律:任免权(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发布命令(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外交权:荣典权(授予国家勋章荣誉称号),●我国国家元首职权由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务院i.e.中央人民政府(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不过两届):性质地位: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包括央行行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职权:1、行政立法权:行政法规制定、决定命令的发布2、提出议案权3、行政领导权4、人事行政权5、行政监督权(改撤各部位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监督地方行政规章、行政措施:撤销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6、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五年,没有规定不得超过两届)职权: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国家最高军事决策,军事指挥性质:全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主席负责制●地方各级人大(五年):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本级行政司法机关,下级人大推选代表(县以下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五年)地方各级政府(五年):首长负责制●民族自治机关:自治区、州、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主席由相应民族担任●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年,不过两届)性质: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组织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中级、基层)、军事法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年,不过两届)性质: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双重从属制●政府基本职能:政治(军事保卫、外交、治安、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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