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夏公务员申论热词:“标准化法”
自198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迎来首次修订。2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强调,禁止利用制定标准从事行业壁垒、地区封锁、不正当竞争等。 现代商业社会,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标准化社会,各种商品、服务都离不开标准的规范和控制。标准不仅直接决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更关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遗憾的是,旨在规范标准制定、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标准化法,公众却知之甚少,以致这部在人们眼中略显生疏的标准化法,竟然“服役”长达27年。 暂且不谈国家层面的战略意义,单从老百姓的生活角度看,这部“法龄”过高的标准化法也早已老化不堪。现行标准化法涵盖的标准范围过窄,标准缺失老化滞后、标准交叉重复矛盾、国家强制标准被“偷梁换柱”,标准混乱等问题一直备受诟病。有的商品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互不一致,一些企业选择性执行有利于自己的标准。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调研发现,仅汽车燃用油标准就有6000多个,不仅令人眼花缭乱,而且让普通消费者很难监督。 为了解决标准管理“软”、标准体系“乱”和标准水平“低”等问题,去年国务院公布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此次标准化法修订意见稿,将制定标准的范围扩大到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领域,同时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效力位阶,有助于厘清目前混乱的标准体系。不过在我看来,标准化改革与标准化法修改,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规范标准的制定权,让公众真正在标准制定中有发言权。 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从“绿色”蔬菜的认证标准,到机电产品的3C认证标准,到家居建材的环保标准,每一项标准背后都是一种利益关系。标准越高生产厂家投入成本就越高,消费者权益就越能得到保障。标准的制定权本质上隐含着利益的配置,需要不同利益方进行充分博弈。但公众在标准制定中缺乏直接的利益代言人,使得一些标准“闭门造车”,或由垄断性企业说了算,有的企业甚至通过干预标准制定过程,谋取有利于自己的竞争优势,最终牺牲的是消费者利益。 可见,标准化法修改要实现立法目的,必须把标准制定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设计出中立、公正、开放、透明的程序机制,着力解决制定主体分散、程序封闭、监督缺失等问题。涉及环境保护、生命健康等领域的标准制定,更要以程序开放,防范行政部门、行业专家与企业团体结成利益同盟,确保在阳光博弈下制定出优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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