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对发生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将受到责任追究。
明确主体责任
据了解, 2016年10月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实施办法》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施行后,围绕信访工作制定的一项重要党内法规,是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责任内容,细化责任追究,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
据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办主任王有国介绍,《实施细则》全文共五章、26条。第一章是总则,共3条。第二至四章分别就责任内容、督查考核、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其中,第二章责任内容更加细化,并突出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第五章是附则,共2条,明确了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第二章责任内容中,主要依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分别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细化责任内容
《实施细则》与《实施办法》相比,《实施细则》在责任内容上由《实施办法》中的5条扩充为11条,主要结合实际从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关于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的要求。《实施细则》明确了量化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市党政领导班子每半年、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各市属部门及单位领导班子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各街道(乡镇)、各区属部门及单位领导班子根据需要随时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二是关于源头预防的要求。《实施细则》细化为三个层次,即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注意相关政策之间的关联性;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三是关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要求。《实施细则》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重视事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持定期排查与动态排查相结合、边排查与边化解相结合,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
四是关于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信访工作的要求。单独设一条明确了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三项责任,即应当认真处理属于自身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积极代理群众和职工向有关党政机关反映他们的合理合法诉求,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涉及本领域、本系统信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是关于领导干部阅信、接访、包案的要求。《实施细则》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落实本市关于领导干部阅信、接访工作制度,坚持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在坚持在岗接访的同时,更多采取重点约访、带案下访、结案回访、联合会访等方式,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以及“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对涉及多个责任主体需要领导协调处理、涉及某一领域信访问题突出需要领导关注研究、涉及挂账的重点矛盾纠纷需要领导牵头化解的,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明确包案领导,推动问题解决”。
落实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规定,除了对发生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要追责外,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对信访复查复核机关作出的答复意见以及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等情形,也将追究责任。
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的要求,《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和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问责主体上,明确了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进行处理。问责方式上,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问责程序上,明确规定按照问题的性质和轻重程度确定追责方式,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
(原标题为《北京市出台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生集体访处置不力领导干部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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