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各个环节既环环相扣,又相互制约。纪检机关的审理工作承接执纪审查工作而展开,对执纪审查结论不是简单信任,而是认真检验,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作为监督执纪工作的“关口”和“出口”,案件审理部门在用尺子量别人之前必须先量好自己,在审理环节全面落实《工作规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本期我们继续通过模拟案例,了解《工作规则》在审理环节有哪些新要求。
在第9期《立案审查的规矩与红线》中,我们讲到,某市纪委执纪审查部门完成了对市教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赵森违纪问题的立案审查,由此进入了监督执纪工作的最后环节——审理。
依规依纪进行审理
4月20日,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收到关于赵森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核,认为该案符合审理条件,予以受理。随即,审理室成立了由1名副主任和2名审理干部组成的审理组,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理。可别小看这埋首纸堆的审理阅卷过程,审理组的同志透过字里行间,对每一项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逐一审核,对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涉案款物等严格把关,从书证言证看违纪事实客观性,从问题解剖看违纪对象认错态度,从任职经历、职权特点、性格特征、违纪方式等方面对违纪对象进行“画像”,可以仔细甄别错与非错,发现影响案件质量的瑕疵。与此同时,审理组同志与赵森进行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不同于执纪审查部门的意见,这也是其履行职责的重要表现之一。对审查报告拟认定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组织纪律、廉洁纪律行为,审理组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审查报告拟认定的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审理组认为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经市纪委副书记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5月5日,在集体审议、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审理组形成了一致意见,起草了一份体现党内审查特色的审理报告,列明了赵森的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和审理意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同时把忏悔录、违纪事实材料作为审理报告附件,充分反映赵森对所犯错误的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监督看点
从“审违法”转向“核违纪”
纪律审查有别于司法办案,审理文书也有别于起诉书、判决书等司法文书,需要用纪言纪语来体现、描述和报告违反党纪的问题、情形和后果。《工作规则》规定,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这就要求审理干部把审理重点从“审违法”转向“核违纪”,眼中不能只有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普通的违纪问题也要“举轻若重”,体现抓早抓小。同时,案件审理部门要通过调整审理工作重点、改进审理方式、在审理报告中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等,发挥审理“终端”引领执纪审查“前端”工作转型的作用,推动执纪审查部门转变以查办大案要案为主的政绩观,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作出处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
审理报告在审理室室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经分管审理工作的市纪委副书记签批报市纪委书记批准,提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于赵森是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市纪委以办公室名义征求市委组织部和市教育局党组意见后向省纪委报告,并报请市委对赵森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对赵森的处分决定作出后,市纪委及时通知市教育局党组,抄送市委组织部,并将处分决定向赵森本人宣布。
鉴于赵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由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了移送工作,并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证纪法顺畅衔接。对赵森的违纪所得款物,市纪委依规依纪予以没收和登记上交;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除了详细规定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工作规则》还在第四十四条对申诉复查工作的受理、程序、时限等作出规定,并明确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这是纪检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体现,也有助于保护申诉人的权利。如果赵森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市委或者市纪委受理。
监督看点
“先处后移”体现纪在法前、纪法分开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必然要求,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中央纪委明确要求,纪检机关先行调查的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案件,要“先处后移”,一般案件在移送前或移送同时作出党纪处分、少数疑难复杂案件在一审判决前作出党纪处分,从而避免出现“带着党籍蹲监狱”的现象。《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被审查人作出纪律处分后,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做到“先处后移”,既要求审理干部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不纠缠于罪与非罪的争论,做到快查快结,准确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意见,也要求纪检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把握案件处理进展,实现纪法衔接,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
5月10日上午,市纪委同志来到市教育局,向全体党员宣布了关于赵森的处分决定。下午,市纪委网站上发布了市教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赵森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日前,经市委批准,市纪委对市教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赵森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赵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赵森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察局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原标题为《 解读之十一怎样在审理工作中体现党内审查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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