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沛县法院做出判决,认定一个推销虚拟货币马克币的组织系传销组织,组织头目席海翔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苏省沛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书称,2015年7月,席海翔将马克币传销组织从挪威引入中国,并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发展壮大。沛县公安局额起诉意见书称,侦查发现,该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账号数十万个,涉案数亿元人民币。
除马克币外,席海翔还供述称曾运作维卡币,他认为马克币和维卡币“都差不多”。
今年2月,多家媒体报道称,坐牢23年被无罪释放的陈满疑似陷入维卡币传销骗局,引起舆论对类似虚拟货币是否涉传销的讨论。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对表示,目前国内出现的诸多虚拟货币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传销的标的物,“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传销的本质没变,变化了的只是其手段和形式,线下转到线上,实物变成了虚拟物,这种情况下风险就更大,消费者或投资者要止损、减损、维权的难度也更大。”
80后研究生引入马克币传销组织
1983年出生的席海翔是硕士研究生学历。获得的(2017)苏0322刑初57号判决书显示,他在2015年7月加入挪威马克币传销组织,而后将这个传销组织引入中国。
席海翔在一份讯问笔录中称,他的上线是一名叫Nigel的英国人,当时Nigel与其联系谈做马克币的项目,“马克币在中国还没有开始,我觉得这个肯定能够挣钱”。2015年3月,他缴纳了5050欧元,注册了第一个马克币账户。
笔录显示,回国之后,席海翔联系高辉,开始了马克币市场的前期准备,席海翔负责翻译公司背景资料,剖析公司奖金制度,高辉负责开拓市场,“那个时候,马克币公司没有中文版,还没有中国市场”。
关于马克币的宣传资料介绍,马克币英文名为OctaCoin,简称OCTA,是继比特币之后的虚拟加密货币,“是一个全新的虚拟加密货币投资平台,在专业团队的指导下,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将会降到最低。对每一位会员都采用奖金鼓励机制,与会员分享高额利润,让会员的投资收益直线攀升”。
判决文书显示,将马克币引入中国后,席海翔成立了以高辉、黄胜等人(另案处理)为主的马克币传销团队,该团队分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动马克币投资,以缴纳150欧元至25000欧元不等的金额购买虚拟马克币筹码能够参与分红、升值为诱饵发展会员,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会员投资金额作为计算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介绍和发展下线形成层级,被告人席海翔发展高辉、黄胜、黄沿等人,黄胜、黄沿发展陈仁海等人……形成三层级以上。
关于马克币公司的层级制度,席海翔交代,成为马克币会员必须有老会员来推荐,交一定的欧元购买激活码,会员账号就可以使用了。“刚开始的时候,有五个级别,入门级是150欧元,新手级是550欧元,基础级是1050欧元,高阶级是3050欧元,专家级是5050欧元,后来又增加了完美级5950欧元,25000欧元的超级VIP级别的”。
同时,马克币传销组织再以分红形式的静态奖励配合动态奖励,即直推奖、对碰奖、代数奖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会员,上级会员推荐下级会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奖金。
发展会员账号50多万个
在讯问笔录中,席海翔供述他开设的会员账号下发展了50多万个会员账号,“营利了大概是六千万”。
沛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显示,经依法侦查查明,一年多的时间内,马克币传销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账号58万个,涉案数亿元人民币。
判决书显示,席海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立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2017年4月5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决席海翔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人民币。
法院判决,对席海翔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907598元、美元3539970元,港币29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当日汇率计算,其退缴的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共3590万余元。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涉案人员之一黄沿(席海翔下线)的辩护律师曹远泽认为,虽然本案客观上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众多,传销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但是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采用的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案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分布全国各地,侦查机关难以一一核实,依据现有证据不认定本案属于“情节严重”,这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上百种虚拟货币涌现
席海翔还供述称,他曾做过维卡币,且他的马克币上线英国人Nigel曾是维卡币公司的总裁,“我听他讲了马克币之后,觉得和维卡币在形式大同小异,都差不多。”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坐牢23年被无罪释放的陈满,疑购入大量维卡币陷入传销骗局,维卡币公司市场工作人员对其称“投资100万,一年回报900万”。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向表示,在网络经济时代,国际国内先后出现的虚拟货币不下数十种甚至上百种,其中虽不乏“本正源清”之类,但总体来说,存在被不法分子滥用成为传销标的物可能,而一旦如此,其实质与传统传销并无差别,“只是手段和形式变了,线下转到线上,实物变成了虚拟物品,风险更大。”
2017年4月7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更新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2017版),特别新增了数字货币传销部分,指出传销分子利用大部分投资者不懂数字货币的状况,进行传销行骗,形成“传销式数字货币”。
该指南介绍,相比其它传销,数字货币一般具有三种特点:有实在的产品——数字货币,而且被包装得很高级;参加者可以获得拉人头奖励,奖品是数字货币本身;数字货币随着参与人数的增加往往会升值,在数字货币升值周期,参与者可获得数字货币的数量也会增长,参与者包括最底层参与者也会获利,但是进入贬值周期,底层参与者往往损失巨大。
该指南指出,珍宝币、百川币、马克币、维卡币、华强币、摩根币、贝塔币、世通元、U币、聚宝、万喜理财、万福币、五行币、易币、中华币等等,都是披着或者疑似披着数字货币的外衣进行非法传销的项目。
严立新称,这些传销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线下转到了线上,因此,它的风险比过去更大,止损、减损、维权的难度也更大,投资者须警惕传销式数字货币。
“尤其是一些传销人、不法分子从一开始,就虚构、捏造一种货币用来传销,这是最可怕的。因为首先,其投资标的货币是虚拟的,手段是虚拟的,场景是虚拟的;其次,虚拟的背后,它是一种主观故意的欺骗,而非常见的企业本身从事的业务是合法的,只是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亏损;第三,其通常是一整套系统性的设计(欺骗)。比如,服务器架设在国外,虚拟货币也是国外的,犯罪嫌疑人、不法分子在国外,被骗的钱也去了国外。一旦碰上这种情况,即使受害人想报案,也常常会陷入‘欲报无门、欲讨无法、欲哭无泪’的尴尬境地。”严立新说。
【普法小站】
《刑法》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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