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黎谦等11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劳动罪一案判决结果正式生效。
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黎谦、邹占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零六个月,分别处罚金105万元;重要成员张刚、邓永岗、唐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零六个月、七年,其余一般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020年6月2日,该案在麒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黎谦与被告人邹占纯系同居关系,并育有子女人。二人先后成立了曲靖市麒麟区龟博汽车美容装饰中心、曲靖蓝爵寄售有限公司,以及曲靖市金钻贸易有限公司等。
为获取高额利息,自2013年起,被告黎谦、邹占纯即进行民间高利放贷,为追讨债务,黎谦、邹占纯以公司招聘驾驶员等为名,先后招募被告人黎加利、赵儒、尹艳刚、唐超、张刚、邓永岗、张云富、蔡子然、蔡雨,并组织、指挥各被告人在麒麟区范围内多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滋扰、纠缠、跟随、辱骂等“软暴力”手段向多名被害人强行追讨高利债务,非法获取暴利,先后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权,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黎谦、邹占纯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刚、唐超、邓永岗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黎加利、尹艳刚、赵儒、张云富、蔡子然、蔡雨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黎谦、邹占纯为强索债务,纠集张刚、唐超、邓永岗等人,多次实施采用语言威胁,以及滋扰、纠缠、跟随、辱骂等“软暴力”手段向他人追讨债务,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活、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控制、使用山庄并用于非法拘禁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黎谦等11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是犯罪集团。
其中,被告人黎谦、邹占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刚、唐超、邓永岗、黎加利、尹艳刚、赵儒、张云富、蔡子然、蔡雨积极参与犯罪活动,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