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整改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据和贷款发放方式规范调整到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上来。
2月28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通知,自3月2日起,缴存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以1年以内的购房合同作为贷款依据,《不动产权证书》不再作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依据,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发放至售、建房人账户。同时,召开公积金贷款业务培训会,统一了全市政策口径,培训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明确了今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依据和贷款发放方式。
购买期房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房地产公司与该中心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楼盘,提供1年以内的购房合同作为贷款依据,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贷款发放至开发商账户;所购房屋房地产公司未与该中心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楼盘,提供1年以内的购房合同作为贷款依据,选择机构担保(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自然人担保、抵押3种贷款担保方式之一进行担保,贷款发放至开发商账户。
购买二手房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1年以内的购房合同或法院拍卖成交协议书作为贷款依据,以所购房屋为抵押,贷款发放至售房人或(拍卖人)账户。
新建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其中一证在1年以内的土地使用证明或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作为贷款依据,选择自然人担保或抵押担保,贷款发放至施工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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