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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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交警 发表于 2020-3-3 10: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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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19时33分,艾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沾益区西河路与珠江源大道交叉路口右转时,与毕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据驾驶人艾某陈述,当其行驶到事发路口时,正与乘车人聊天,疏于对前方路口的观察,右转后才发现前方有直行电动车,制动不及时导致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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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沾益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现场调查后认定:艾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过程中未让毕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先行,艾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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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助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交警提醒
交叉路口车辆、行人汇集,通行情况复杂,车辆、行人在通过路口时,做到减速慢行,留意观察,遵守通行规定,谨慎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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