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被告人胡某因酒后与人起纠纷,驾驶机动车在城中逆行冲撞行人泄愤。最终经罗平县人民法院审判领刑十年,并附带赔偿三名受害人合计人民币近四十万元,因一时冲动,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驾驶云D6*****号白色微型面包车与余某等人在罗平县云贵路罗平大酒店旁某烧烤店内吃烧烤,期间,被告人胡某与同一烧烤店内吃烧烤的王某、胡某某发生口角,被人劝开后,胡某到烧烤店对面自己的面包车上准备驾车离开,王某便从地上捡起砖头将其面包车驾驶位的车窗玻璃砸碎,胡某某将其车钥匙抢掉,被烧烤店老板等人劝开并将车钥匙还给胡某后。被告人胡某驾车载余某向罗平县妇幼保健院方向行驶一段距离,便产生怨气将车调头往罗平县客运站方向行驶,不顾道路上车辆人员安全,故意逆向行驶朝站在该烧烤店对面的尤某元、吴某松、车某刚等8人进行冲撞。被告人胡某驾车将尤某元、吴某松、车某刚三人冲撞倒后继续向前行驶,将尤某元拖出270余米,尤某元从车上掉落后仍继续前行。经鉴定,尤某元此次受伤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致右上肢上臂中下段截肢术后构成五级伤残、背部大面积皮肤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吴某松此次受伤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检验,被告人胡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45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中道路上冲撞人群发泄情绪,危害不特定对象,致多人受伤且一人达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三受伤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近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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