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前病史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再次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不少人对这一规定表示支持,认为婚前病史知情权事关婚姻质量,也有人认为病史属隐私,应尊重个人隐私权。
对此,你怎么看?本期“京报调查”(新京报与清研智库联合推出)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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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与隐私权并不矛盾
婚前重大疾病病史要不要告知对方,这个问题争论已久。现实婚姻中因一方隐瞒病史致另一方背负沉重经济负担、影响婚姻质量及下一代健康的案例并不鲜见。
既然双方的健康情况事关未来婚姻质量和人生幸福,那婚前双方对彼此的健康情况显然应有知情权。婚前坦白重大病史,正是尊重另一方知情权与生命权的体现。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婚前重大疾病必须告知另一方,无疑为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至于有人认为病史属于个人隐私,没有必要向对方“坦白”,这实际上是忽略了婚前重大疾病病史这一个人隐私的特殊性。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以不触犯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当其直接威胁到他人的权利和生命健康时,隐私权就该让位于知情权。既不能滥用,也不能扩大解释。
当然,目前“重大疾病”的范畴仍是一个模糊概念,告知病史的程度也同样存在边界不清问题。另外,有的疾病以前属于重大疾病,但随着医学的发展可能不再“重大”,算不算必须告知的范围,也该有个明确的说法。
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以确保既不过度公开个人隐私,又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在兼顾双方权利上找到最佳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