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认定工伤,职工维权之路更敞亮(人社部门教你如何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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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曲靖 发表于 2019-10-15 16: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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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曲靖讯职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在所难免。受伤后,多数职工能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少数职工因法律意识淡薄,维权举步维艰。由于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他们会采取殴打、辱骂法人代表,损毁单位的硬件设施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工伤维权,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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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的范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如煤矿工人下班后在澡堂洗澡导致的伤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视同工伤的范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方可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素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方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具备上述条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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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证据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职工伤亡后,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书面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事故情况的人证物证材料等。

特殊的伤亡事故,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结论;因交通事故伤亡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责任书;因工外出期间伤亡或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报告结论;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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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认定的时效性。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30天)提交工伤认定材料。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要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伤申报如需司法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结论作为依据而导致超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工伤申报延时申请,待司法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结论之后,申请人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期间的时间可以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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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把握职业病申请工伤的关键环节。职业病申报工伤时,必须提交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如果职业病患者在申报工伤的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职业病患者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请求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材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这一条款规定为职业病患者诊断或鉴定职业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待具备职业病患者诊断或鉴定结论后,再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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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关系的确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之一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无法提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以依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向乡镇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以上途径确认劳动关系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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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下班途中伤亡申报工伤要注意的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是因工发生的交通事故,且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上下班途中因职工不不小心摔倒或者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事故,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富源县人社局:张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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