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够肥的 伪造“委托书”不说,还把“假公章”弄“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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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依潇寒 发表于 2018-1-24 19: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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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是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的法定代表标志,为了防止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社(店)、刻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对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刻字单位和职工个人,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可尽管如此,总有些人“习惯性”地会触碰到鸿沟。1月18日上午,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管科在办理业务时就“碰到”了一起涉嫌使用伪造行政机关公章的案件。当天上午11时许,会泽籍车主魏某某(身份证号:53223319761213****)前来车管科办理委托检验流水退办业务,当工作人员在审核资料时发现,“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的字体大小、格式、公章均有造假嫌疑。经询问车主后得知:该“委托书”是车主支付200元代办费,委托贵州的代办员进行办理,贵州的代办员又找到了曲靖的代办员罗某某办理。工作人员根据魏某某所说,找到了罗某某,据罗某某交待,他于2017年11月30日携带资料前来车管科开具了真的“委托书”,后经微信拍照发送给贵州的代办人员,自己手里保留着真的“委托书”原件,而贵州的代办员为了节约邮寄时间,参照真的“委托书”进行伪造后交由车主魏某某。

说到这,小编忍不住看了看这个假的“委托书”,真的是不看不知道,一看笑弯了腰,只想说能不能走点心,字体大小不同也就算了,这印章要整也要整个“高仿”的吧,你这种少了一个字,当蜀黍傻的吗?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的底线,就是法律的规定。印章是单位身份的证明,受法律的保护,绝不容许他人伪造,希望人们诚信做人,切莫触犯法律底线。

蜀黍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或者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相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最高可处15日拘留,1000元罚款。而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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