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曲靖讯 9月13日,麒麟区法院对一起利用汽车干扰器使受害人的汽车不能上锁,然后盗窃车内财物的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何某、施某(已判刑)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2016年1月,何某跟随施某来到曲靖,住在施某隔壁的出租房内,因施某此前已多次利用干扰器实施过盗窃,遂直接在网上购买了汽车电子干扰器,二人分工明确,一人负责干扰汽车上锁,一人负责上车实施盗窃。
2016年1月19日9时许,两人窜至麒麟区阳光花园金麟苑小区外61路公交车站牌边,趁被害人朱某锁车之际,使用汽车电子干扰器对被害人朱某停在路边的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进行干扰,致使朱某锁门无效,待朱某离开后,何某随即从车辆左后门上车,将车主放置在驾驶位与副驾驶位中间工具箱里的10万元现金盗走。随后,两人先后打车返回出租屋进行分赃。
2016年1月23日,施某在女朋友家中被麒麟公安分局潇湘派出所侦查人员逮捕。2017年6月21日,何某主动到宾阳县公安局中华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8月23日,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向麒麟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中,因同案人罪责相当,鉴于被告人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市民,该起案件中,两被告主要是利用车主用电子遥控锁车的瞬间进行干扰,造成车门未锁,且多选择在吃饭时间对停靠在餐馆附近的车辆实施盗窃。所以,车主在饭店旁停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锁车后不要急于离开,最好拉一次门把,确定车门是否已锁,同时,在汽车内尽量不要放置现金以及钱包、手机、手提电脑等贵重物品,防止给窃贼以可乘之机。
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