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风景名胜区条例8月起施行:刻字立碑最高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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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小白 发表于 2017-7-28 12: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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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以后在风景名胜区“不守规矩”将被重罚。其中,圈占摄影位置向游客收费最高罚一万元,而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二十万元,“到此一游”这四个字可别到处乱刻了。
  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最高可罚二十万元
  与2016年3月30日修正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比,8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在法律责任的界定上更加详细具体,处罚力度也更强。
  对经营者和游客,《条例》进行了明确责任处罚。其中,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孔明灯等,将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捶拓碑碣石刻、挖掘树桩(根)、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以及引入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而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后“驴友”也不能随便爬山了。针对近年来“驴友”户外探险事故频发的现象,《条例》明确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区域、时间和非开放区域,规定游客不能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域。
  名胜资源遭严重破坏将被警告或撤销资格
  据了解,目前山东省共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6处、省级风景名胜区34处,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部分风景名胜区暴露出管理体制不顺、规划编制滞后、违法乱建等问题。本次《条例》的一大特点便是改变这一现状,明确了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风景名胜区“自批自建”问题也将得到解决。《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的建设活动,在依法办理许可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立风景名胜区退出机制,落实风景名胜区警示撤销制度。《条例》规定,若省级风景名胜区存在风景名胜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濒临灭失风险,以及政府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被警示的风景名胜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条例》还要求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气象灾害的预防机制,在情况紧急时,可以临时关闭景区。并对保障游客安全作出规定,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制定客流量控制方案,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原题为《山东风景名胜区条例8月起施行 刻字立碑最高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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