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日本共同社7月6日报道,此前以怀孕被解雇为由起诉曾供职公司的一名中国女性,被日本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败诉。
一审时,东京地方法院未提及怀孕与解雇之间的关系,但裁定这是缺乏客观且合理理由的无效解雇。二审时,东京高等法院改判该女性败诉,理由是“工作态度存在问题,怀孕并非理由,解雇有效”。
4日,日本最高法院维持了二审的改判判决。据终审判决称,公司方面在得知怀孕2个月后的2014年8月通知解雇,该女性主张“以《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中所禁止的怀孕这一理由进行解雇是无效的”。
据日本中文媒体《中文导报》此前报道,中国女子何尧2004年来日。大学毕业后,何尧在2011年7月1日就职于“根岸”(音:内吉西)制包公司,在该公司业务部门从事制造管理和营业辅助等工作。
何尧在2014年5月知道自己怀孕后,在6月告诉了该社社长。2014年8月12日,该公司突然以“没有合作精神”、“不适合做本公司职工”等理由解雇。何尧于当年以因怀孕遭解雇提起民事诉讼。何尧在提诉中主张解雇无效,要求该公司承认其在雇用合同上所约定的职员的地位,并要求该公司支付以该地位为前提的工资并赔偿由于延迟支付工资而受到的损失。
2016年3月,东京地方法院611法庭做出判决,何尧胜诉。判决书中指出:本次解雇也缺少客观的、合理的理由,不符合一般的社会常理,属于滥用解雇权,因此解雇无效。但东京高等法院在二审中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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