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以来,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山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开展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忻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按照公安部和山西省公安厅统一部署,认真排查,主动出击,一举捣毁一个专门利用POS机从事银行卡非法套现业务的犯罪产业链,将张某军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扣押银行卡142张、POS机17台、刷卡明细账16本、代还卡明细账15本、网银U盾8个、记账笔记本5本、活页纸记账本10本、电脑主机3台、笔记本电脑1台、案手机3部、手机刷卡器32台、存折2本及密码器、POS机签购单等大量犯罪证据。
办案人员先后10余次前往北京、上海、太原等地的5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依法调取POS机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资料1600余页,深入北京、太原等地的11家银行依法调取个人银行账户500余个,资料近5000余页,行程1万余公里,询问证人200余名,最终依法查明该犯罪团伙非法套现交易额达10145.4261万元,涉及我省7个地市和山东、陕西、河北等省。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
【普法小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原标题为《山西公安机关成功摧毁一个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犯罪团伙,涉案过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