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一记者采访遇阻 人身自由被限制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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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荷 发表于 2011-4-16 18: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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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曲靖电视台一名记者在采访某幼儿洗灸堂所涉及的一起消费纠纷时,被这家洗灸堂以核实身份为由,坚持要求记者单位领导出面,还将改记者限制出行2小时,直至报警后,记者才得以离开现场。

记者采访遇阻 限制2小时人身自由

录像带被工作人员损坏并丢在茶几一角

  任女士去年在曲靖某洗灸堂为自己刚出生不久的儿子办了张卡,由于看到央视曝光田婆婆洗灸的新闻后,虽然孩子在该洗灸堂洗灸期间并没发生什么问题,但心里仍有不安,于是向对方提出清退余款,但屡次遭到对方的拒绝。



  上周,记者跟随任女士来到了这家洗灸堂进行采访,在记者表明身份后,洗灸堂的工作人员情绪激动,坚持要求让记者单位领导出面,将之前录制的画面清除才让其离开,还威胁说要把摄像机没收。
    僵持之下,记者无奈交出了一盒录像带,也被该洗灸堂工作人员拆毁。

   2 小时后,记者报了警,当民警和电视台其他同行赶到后,对方清退了任女士160元余款,记者和任女士才离开了该洗灸堂。

  之后,记者又来到这家洗灸堂采访,再次被阻。

律师说法:新闻采访受法律保护

  因退费纠纷导致记者采访两次受阻,且新闻素材带子被该洗灸堂毁环一事,记者向律师进行咨询。
  恒序律师事务所的丁律师说,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迅速发展,新闻采访活动日渐频繁,新闻采编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新闻采访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新闻报道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特点。在新闻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单位及人员粗暴干涉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甚至出现殴打新闻记者、毁坏采访器材等恶性事件。因任女士清退费用一事,记者介入了解时受阻,同时新闻素材带被毁坏,其行为已经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丁律师认为,在记者表明身份后,但对方以核实身份为由拒绝接受采访,不允许记者离开长达2个小时,还毁坏了一盘录像带,这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是指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后果,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的,此案例中工作人员限制记者人身自由2小时,根据情节还达不到非法拘禁罪;其二,该洗灸堂毁坏了记者的一盘录像带,应当赔偿录像带本身损失,如果涉及到一些重要内容、信息遗失,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7年10月31日曾下发“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丁律师表示,该事件是任女士通过电视台网站上请求帮助,且记者当天的采访经过允许和派遣进行正常采访,并未违规私下进行新闻采访活动。针对近年来发生的记者采访受阻的各类事件,记者应加强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如遇到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新闻采编人员应迅速与有关党政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协调或援助,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协调或提供援助,避免出现人身伤害。
编后:在严格自律行业行为的同时,我们对故意阻挠干涉记者正常采访的行为表示谴责,同时,我们也提醒市民如果发现使用伪造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从事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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