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决定再审延边人社局原副局长姜佐山受贿强奸猥亵妇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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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鸡枞 发表于 2017-4-20 18: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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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高院决定再审吉林省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姜佐山受贿、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一案。
  4月18日,吉林高院司法公开网公布了相关刑事决定书。吉林高院称,姜佐山以其没有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为由提出申诉后,该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据此,依照刑诉法相关规定,决定提审该案。
  该刑事决定书显示作出的时间是2017年4月14日,注意到,这距吉林高院2014年4月1日作出终审裁定已过去三年。彼时,吉林高院驳回姜佐山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其犯受贿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人社局副局长被判受贿、强奸、强制猥亵妇女
  姜佐山现年56岁,曾任延边州和龙市扶贫办主任,和龙市计经贸委副主任兼市扶贫办主任,和龙市政府副市长,和龙市委副书记,延边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2010年8月,姜佐山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拘,同年9月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逮捕。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吉林高院司法公开网公布的信息,2011年12月12日,辽源中院作出(2011)辽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姜佐山犯受贿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6年。
  一审宣判后,姜佐山提出上诉,辽源市检察院也提出抗诉。吉林高院经审理认为,辽源中院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于2012年12月20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11月25日,辽源中院重审后作出(2013)辽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姜佐山犯受贿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姜佐山随后再次上诉,吉林高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曾认定无证据证明有刑讯逼供
  上述吉林高院的终审裁定认定,2006年至2008年,姜佐山在任延边发改委副主任期间,通过时任吉林省发改委扶贫办主任吕某,为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分公司在承揽工程项目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受相关负责人35万元,并将其中8万元分给了吕某。
  关于强奸罪和威强制猥亵妇女罪,终审裁定认定,2006年至2010年,姜佐山先后四次约延边大学毕业生及女大学生吃饭饮酒等,随后实施奸淫,有三次未能得逞;2009年12月某日,姜佐山先后在多处对延边大学毕业生司某强行猥亵。
  终审裁定书显示,姜佐山在上诉时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就受贿犯罪问题审讯时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且一审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审认定其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证据不充分。
  不过,吉林高院在终审裁定中称,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在办理姜佐山涉嫌强奸案件过程中,讯问、取证全过程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经查,姜佐山在侦查机关供述了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的事实,且被害人陈述了被强奸、强制猥亵的事实,并有证人证言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无疑。

  吉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后,姜佐山以其没有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为由,向吉林高院提出申诉。2017年4月14日,吉林高院认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有错误,决定提审姜佐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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