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对曲靖市首例“替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江某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分别被判。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入刑后,麒麟区法院受理的首例“替考”刑事案件。
2016年7月,被告人江某在河南郑州托请被告人刘某为其代考2016年司法考试并给酬劳五千元。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江某为顺利替考,使用本人身份证信息及被告人刘某的照片在河南郑州火车站找人制作居民身份证一张。同月25日14时许,由被告人刘某在曲靖市麒麟区第一中学代替被告人江某进行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的考试,后被巡考老师发现。
公诉人提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但刘某、江某均能够如实供述,江某还具有自首情节,请法庭依法判处。
刘某、江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她们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刘某于2015年大学毕业并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由于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 “代替考试罪”。将被终身禁考,刘某身为法律职业资格持有者深知“替考”行为的严重后果,但却知法犯法,其行为也为广大考生敲响警钟。
来源: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