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1日,张某某(男,汉族,47岁,富源县黄泥河镇人)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富源县黄泥河镇沿升黄线向富村镇方向行驶,15时55分,车辆行驶至富源县升黄线K86+200米处时,追尾撞上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后,慌了神的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继续往富村方向行驶,15时57分左右,车辆行驶至富源县升黄线K86+700米处时,所驾车辆又分别撞上两辆小型普通客车,由于车辆受损,无法继续行驶,才停在现场不能动弹。 经黄泥河交警中队查明,张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当日还是醉酒后驾车,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醉酒驾驶的行为,涉嫌无证驾驶、醉酒后驾驶、肇事逃逸三项违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2016年2月22日,富源县公安局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图文资料:富源警方